{{ $t('FEZ002') }} 市立民生國中|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1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45345670號函辦理。
二、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處理原則,經人事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下稱報支要點)規
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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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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