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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

人事室公告

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一案

{{ $t('FEZ002') }} 市立民生國中|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14年1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45345670號函辦理。

二、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處理原則,經人事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下稱報支要點)規
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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