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民生國中|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及本府111年3月22日府社福字第1115309350號辦理。
二、旨揭規定修正後內容為:「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三、檢附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三點修正規定及附件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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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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