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教學組
{{ $t('FEZ002') }} 民生教務處|
主旨:轉知教育部更新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合 格證明書之適用範圍說明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0100479號函轉教育部114年9月25日臺教師(二)字 第1142602697A號函及本府114年6月5日府教課字第 1140912173號函(諒達)辦理。
二、因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1月24日公告「114年第1次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報名」之「中高級」測驗變革,本府 於114年6月5日函檢送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 高級』合格證書之適用範圍說明」,就原住民族語中高級 測驗涉及師資培育與教學之適用範圍計有3項,包括: (一)原住民公費生畢業門檻條件。 (二)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報考資格。 (三)以原住民族語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師資。
三、教育部配合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年6月2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 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第3項適用範圍,增列 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者, 得於國民小學從事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餘配合辦法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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