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民生國中|
一、依據本府111年8月4日府建農字第1115326354號函辦理。
二、依據食農教育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該會擬具旨述辦法草案,並經該會111年7月29日農輔字第1110023354A號公告預告相關事宜。
三、檢附旨述辦法公告影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I份,本草案預告期間為刊登公告隔日起14日,請各校如有相關建議或意見請於111年8月10日(星期三)前提供俾利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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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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