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市立高中)之在籍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政府或其它相關公益團體或個人補助午餐費者,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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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 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休無薪假、任一方身殘及身障等家庭經濟困難國民中小學學生。
二、符合補助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 中低收入戶之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 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失業證明(含戶籍謄本)、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身份認定證明或家逢變故等突發因素相關文件。說明:配合內政部113年6月28日台內民字第11301218881號函,檢討由村(里)長開立證明已不合時宜,故刪除里長證明,另以家逢變故適度放寬證明文件之範圍。
- 經濟困難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學校教師進行家庭訪問,認定有實際補助需求之相關紀錄(如家庭訪問紀錄)。